商品名称:盐酸特比萘芬凝胶(盐酸特比萘芬凝胶) | 品牌: | 规格:1%*25g |
批准文号/注册证号/备案凭证号:国药准字H20103741 | 生产厂家:浙江得恩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| 包装单位:盒 |
件装量:9997 | 中包装量:1 | 是否按中包装数量倍数购买: |
最低购买量:1 | 药品类型:其它 |
【药品名称】
通用名:盐酸特比萘芬凝胶
生产厂家:浙江得恩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
【适应症】
用于手癣、足癣、股癣、体癣、花斑癣以及皮肤念珠菌病。
【注意事项】
1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。 2、避免接触眼睛或其他黏膜(如口、鼻等)。 3、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、红肿等情况应停药,并将局部药物洗净,必要时向医师咨询。 4、本品涂敷后不必包扎。 5、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。 6、对本品过敏者禁用,过敏体质者慎用。 7、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。 8、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 9、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 10、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,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【不良反应】
偶见皮肤刺激如烧灼感,或过敏反应如皮疹、瘙痒等。
【用法用量】
局部外用。取本品适量涂敷于患处及周围,一日2次。体、股癣连续使用2-4周;手癣、足癣、花斑癣连续使用4-6周。
通用名称:盐酸特比萘芬凝胶(盐酸特比萘芬凝胶)
商品名称:盐酸特比萘芬凝胶(盐酸特比萘芬凝胶)
【药品名称】
通用名:盐酸特比萘芬凝胶
生产厂家:浙江得恩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
【适应症】
用于手癣、足癣、股癣、体癣、花斑癣以及皮肤念珠菌病。
【注意事项】
1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。 2、避免接触眼睛或其他黏膜(如口、鼻等)。 3、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、红肿等情况应停药,并将局部药物洗净,必要时向医师咨询。 4、本品涂敷后不必包扎。 5、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。 6、对本品过敏者禁用,过敏体质者慎用。 7、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。 8、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 9、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 10、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,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【不良反应】
偶见皮肤刺激如烧灼感,或过敏反应如皮疹、瘙痒等。
【用法用量】
局部外用。取本品适量涂敷于患处及周围,一日2次。体、股癣连续使用2-4周;手癣、足癣、花斑癣连续使用4-6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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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:川眉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010号 营业执照:91511424709145178M 药品经营许可证:川AA0280214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编号:川眉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006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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